【中國制冷網】日前,陽江中院審結一宗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淘寶某商家在銷售商品時虛假宣傳,所銷售商品與其標稱的不符,最終消費者訴請該商家按貨款的三倍賠償損失及支付運費等獲得法院支持。法官提醒,消費者對購買的商品具有知情權,若商家售賣商品時作出故意夸大商品功能等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消費者可獲得商家的懲罰性賠償。
案情回放:貨不對板起紛爭
某公司在淘寶開設商店,售賣冰箱等商品,其淘寶商店網頁宣稱“十余年專業服務制冷行業”、“廠家直銷”。邵某于2016年5月在該公司淘寶商店定制購買商品冰箱一臺。到貨后,邵某按照要求對該冰箱試運行,發現冰箱存在不能制冷等質量問題。邵某與公司商討退款未果。
邵某認為該公司并非冷藏設備生產廠家,且提供的產品說明書載明“制冷系統采用進口全封閉壓縮機”,而事實上涉案冰箱采用的是產地為中國的某品牌壓縮機。因此,邵某以某公司存在虛假宣傳行為,侵害了其作為消費者的消費選擇權、知情權,訴請該公司按貨款的3倍賠償。
法院判決:消費者訴求獲法院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邵某主張某公司虛假宣傳致使其作出選擇購買涉案冰箱,請求對該公司進行懲罰性賠償,因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對購買冰箱的品牌、產地、具體參數、價格進行約定,邵某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收到的貨物與雙方約定的冰箱不相符。現有證據難以認定該公司作為經營者在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情況的行為,誘使其購買涉案冰箱,因此駁回邵某訴請。 邵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陽江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邵某認為該公司夸大其商業信譽,該公司成立時間距離其購買該商品時僅一年多,且其本身并非冷藏設備的生產廠家,該商品亦非其自身生產,實際交付的產品與承諾不符,構成商業欺詐。
市中級法院認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構成欺詐是處罰性賠償的前提。該公司成立時間不長,并非涉案商品的生產商;而其在淘寶網店冠以“十余年專業服務制冷行業”、“廠家直銷”確實構成了虛假宣傳。另外,公司在提供的產品說明書載明“制冷系統采用進口全封閉壓縮機”,也與實際不符。因此,邵某主張該公司存在虛假宣傳行為,侵害了其作為消費者的消費選擇權、知情權成立。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該公司賠償貨款的三倍損失給邵某。
法官說法 不實宣傳侵犯消費者權益可維權
辦案法官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構成欺詐是處罰性賠償的前提。近年來,電子商務發展迅速,競爭亦非常激烈。因電商的進入門檻相對較低,商家良莠不齊。消費者對購買的商品具有知情權,在網上購物時應留意商家售賣的商品是否與宣傳的一致,若貨不對板,應注意保留證據并積極以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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