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天津市建設交通委制定的《天津市供熱計量管理辦法》已于5月1日起實施。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天津市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應實行供熱計量方式收費。用于供熱計量的熱量表安裝前必須通過s*次強制檢定,取得檢定合格證書。
按照規定,供熱計量包括直接計量和間接分攤計量兩種方式。天津市新建建筑和實施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應當按照供熱計量工程建設標準建設,并同步安裝供熱計量裝置。新建建筑的供熱計量裝置應當同步安裝數據遠傳通訊設備。天津市新建熱源和熱力站必須安裝熱量表,既有熱源和熱力站應逐步安裝熱量表。熱量表必須同步實現數據遠傳通訊。
用于供熱計量的熱量表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國家、行業、地方標準以及相關規定要求,安裝前必須通過s*次強制檢定,取得檢定合格證書。實行間接分攤方式供熱計量的,計量分攤裝置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且須經過天津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估后方可使用。新建建筑的供熱計量裝置及數據遠傳通訊設備的購置及安裝費用應納入建設成本,由供熱單位負責供熱計量裝置的采購、安裝。
供熱單位和用熱戶均有權對熱量表的計量準確度提出檢定要求。經檢定不合格的,其檢定、維修或更換熱量表的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經檢定合格的,檢定費用由提出方承擔。 供熱計量裝置的折舊、周期檢定和維修費用應當計入供熱成本和熱價。供熱計量裝置超過正常使用年限需更換時,其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改裝、拆卸、遷移、損壞供熱計量裝置或干擾供熱計量裝置正常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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