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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津冀冷鏈物流區域協同標準發布

    為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環s*都1小時鮮活農產品流通圈規劃》等要求,天津市商務委員會、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北京市商務委員會、河北省商務廳、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共同組織制定八項京津冀冷鏈物流區域協同地方標準,4月12日京津冀三地共同發布,6月1日在京津冀區域內實施。八項區域協同標準將有助于統一、規范京津冀冷鏈物流行業發展,提升區域冷鏈物流水平,打造區域冷鏈物流品牌,為全國冷鏈物流標準化發展提供可借鑒、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標準起草工作具體由天津市標準化研究院承擔,北京物流協會、河北省標準化研究院、天津市交通與物流協會、天津交通職業學院等單位參與。

    冷鏈物流 冷庫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冷鏈物流冷庫技術的術語和定義、環境要求、設計要求、冷庫輔助設備、溫控系統、安全管理及運維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食品、農產品的溫控場所。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934 聯運通用平托盤 主要尺寸及公差

    GB/T 18517—2012 制冷術語

    GB/T 28009—2011 冷庫安全規程

    GB/T 30134—2013 冷庫管理規范

    GB 50072—2010 冷庫設計規范

    DB12/T 3017 低溫食品冷鏈物流履歷追溯管理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GB/T 18517、GB/T 3013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T 18517—2012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冷庫 cold store

    采用人工制冷降溫并具有保冷功能的倉儲用建筑物,包括庫房、制冷機房、變配電間等。

    [GB/T 18517—2012,定義5.3.1]

    3.2 冷凍庫 freezing room

    具有維持貨物溫度于-18℃以下能力的儲存庫。

    3.3 冷藏庫 chilling room

    具有維持貨物溫度于凍結點以上至7℃以下能力的儲存庫。

    3.4 裝卸作業區 dock area

    將裝載于貨柜車內的低溫貨物移入倉儲中心或從倉儲中心內的低溫貨物裝載至貨柜車內等作業的場所,溫度不高于15℃。

    4 環境要求

    應符合GB 50072—2010中4.1.1的要求。

    5 設計要求

    5.1 冷庫結構

    冷庫的構造應符合GB 50072—2010中第5章的要求。

    5.2 墻壁、天花板、地板

    5.2.1 冷庫應鋪設墻壁保溫層、天花板保溫層、地板保溫層,保溫層應有一定厚度,外側不應結露,材料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5.2.2 冷庫的墻壁及天花板應使用平滑、不透水的材質制作,且易于清潔或消毒。

    5.2.3 其他墻壁、天花板、地板設計要求應符合GB 50072—2010第4章的要求。

    5.3 冷庫門

    5.3.1 裝卸貨滑升門應有隔熱設備(如遮蔽蓬、塑料門簾、快速卷門、空氣幕等)。

    5.3.2 應保持常閉狀態,開啟應有監視與警示功能。

    5.3.3 應有應急內開門鎖裝置并有標識及緊急報警器。

    5.3.4 冷庫門外壁不應結露或結霜。

    5.3.5 冷庫低溫作業區傳輸設備出入口應有隔熱設備。

    5.3.6 其他庫門要求應符合GB 50072—2010第4章的要求。

    5.4 照明設施

    5.4.1 應采用低溫、防潮、節能的材料。

    5.4.2 應具有安全防爆的功能。

    5.4.3 冷庫內應具有可快速點亮的節能照明燈具,冷庫地面范圍應具有100Lux以上的照度,作業場所照明宜在200Lux以上。

    5.5 通道

    冷庫內應有合理的通道。

    5.6 預冷間

    冷庫應設置預冷間。

    5.7 理貨區

    5.7.1 理貨作業區應有足夠的空間供人員理貨、貨物碼放及搬運等作業。

    5.7.2 低溫貨物理貨應在15℃以下作業區進行。

    5.8 裝卸作業區

    5.8.1 冷庫應設置15℃以下的封閉式站臺及低溫穿堂。

    5.8.2 裝卸作業區應根據運輸車輛的高度及寬度的需要設置裝卸貨調整設備。

    5.8.3 裝卸貨出入口應安裝作業區保溫門。

    5.8.4 應安裝氣密式門封。

    5.9 叉車

    叉車應使用電瓶車,應設置獨立的叉車充電區,充電應在封閉空間內進行,叉車應在指定區域存放。

    6 冷庫輔助設備

    6.1 貨架

    6.1.1 冷庫應使用貨架,其高度與冷庫高度相匹配。

    6.1.2 貨架排列不應影響到庫內冷風循環。

    6.1.3 應安裝相應的防撞設施。

    6.2 托盤

    6.2.1 應符合GB/T 2934的要求,優先采用1200mm×1000mm規格的標準托盤。

    6.2.2 應采用堅固耐用并易于清洗的材質。

    6.3 搬運設備

    6.3.1 搬運設備應無毒、無害、無異味、無污染,符合相關食品衛生要求。

    6.3.2 搬運設備的材質應不吸水、防銹、易清洗且不藏污納垢。

    6.3.3 搬運設備應能在低溫環境下正常運行。

    7 溫控系統

    7.1 制冷系統

    7.1.1 冷庫應配置溫度控制系統。

    7.1.2 冷庫內溫度應均衡,空氣溫度的變動幅度應在2℃以內。

    7.1.3 儲存冷藏果蔬應具備相應通風條件。

    7.1.4 冷庫的送風系統應具備空氣循環功能。

    7.1.5 其他要求應符合GB 50072—2010中6.3的規定。

    7.2 溫濕度測定裝置

    7.2.1 安裝位置

    溫濕度測定裝置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冷風機回液管側,冷風機下方200mm出風口處;

    ——冷風機回液管側,冷風機下方200mm回風口處;

    ——冷庫門距離頂部中間位置,距離墻壁100mm~150mm處;

    ——每600m2對角線焦點為中心,距離頂部200mm處。

    7.2.2 溫度儀器的精度不應低于±0.5%;濕度儀器的精度范圍不應低于±3%RH。

    7.2.3 溫濕度測定裝置應連續采集數據,24h不間斷自動記錄溫濕度變動并保存溫濕度記錄二年以上。

    7.2.4 溫濕度測定、監控等裝置應定期維護、校準。

    7.3 自動報警系統

    7.3.1 冷庫應安裝溫度異常自動報警系統,并按要求持續記錄。

    7.3.2 制冷設備發生故障或溫度異常時,應由專業人員維修或處理。

    7.4 供電設施

    冷庫應備有緊急供電設施,當停電狀況發生時,緊急供電設施應能保證冷庫的正常運作。

    8 安全管理

    8.1 人員安全

    8.1.1 冷庫應安裝出入庫報警系統。

    8.1.2 冷庫應安裝作業指示燈、逃生裝置。

    8.1.3 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應熟悉冷庫使用的制冷介質成分及毒性程度,當制冷系統泄漏時應立即采取應對措施。

    8.1.4 冷庫內作業人員應配備照明設備及防寒等勞動保護用品。

    8.2 庫房安全

    8.2.1 庫房內不應存放有毒、有害、腐爛變質貨物或其他易燃、易爆、違禁品等。

    8.2.2 搬運設備停用時,應放在規定的位置,并將貨叉降至z*低位置。

    8.2.3 托盤應平放或整齊碼放,不應直立或靠壁斜放。

    8.2.4 廠房、機電設備應定期檢查、維護并做好記錄。

    8.2.5 使用的制冷系統可能對人體有害時,應有警示標識。

    8.2.6 廠區內安裝限速標識,運輸車輛的行駛速度不應超過15km/h。

    8.2.7 冷庫出入口與主要通道應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8.2.8 電氣、消防、制冷系統等其他安全要求,應符合GB/T 28009和GB/T 30134的規定。

    8.2.9 其他要求應符合GB/T 28009—2011第10章的規定。

    8.3 應急

    8.3.1 應制定消防、安全生產等應急預案。

    8.3.2 應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并記錄。

    9 運維

    9.1 使用要求

    9.1.1 冷庫應定期清潔與消毒,并記錄。

    9.1.2 庫房發現冰、霜、凝結水時,應盡快清除。

    9.1.3 應每天檢查庫門功能是否正常,并記錄。

    9.2 貨物存放

    9.2.1 入庫貨物應先進行檢驗。

    9.2.2 未達到預冷要求的貨物不應直接入庫。

    9.2.3 貨物的存放不應置于人員進出頻繁的區域。

    9.2.4 貨物應按照其性質分區碼放,并采取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9.2.5 低溫貨物應按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分別設置或予以適當隔離,并留有足夠的空間供搬運。

    9.2.6 冷庫內貨物應分類儲放在托盤、貨架上或采用其他有效的保管措施,不應直接碼放在地面,并保持整潔及良好通風。

    9.2.7 庫房內貨物堆碼應穩固整齊,不應影響庫內的氣流循環和貨物進出。

    9.2.8 倉庫應有存量記錄,貨物出入庫應有記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貨物名稱、規格、加工批號、保質期、出入庫時間、地點、對象、數量等;各項記錄保存期限應符合DB12/T 3017的要求。

    9.2.9 出庫應按照“貨物先進先出”和“貨物保質期先到先出”的原則,并進行記錄。

    9.2.10 應定期檢查貨物質量,及時清除變質和過期貨物。

    冷鏈物流 運輸車輛設備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低溫食品運輸車輛的術語和定義、車廂性能、車輛裝備、車體標識及運輸作業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冷凍冷藏食品、農產品運輸車輛的設施要求與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589 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

    GB/T 21145 運輸用制冷機組

    GB 29753 道路運輸 食品與生物制品冷藏車 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QC/T 449—2010 保溫車、冷藏車技術條件及試驗方法

    DB12/T 3012 冷鏈物流 溫濕度要求與測量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GB 29753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4 車廂性能

    4.1 技術要求

    4.1.1 整車

    汽車、掛車的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應符合GB 1589的規定。

    4.1.2 材質

    4.1.2.1 車廂應使用吸水性低、透氣性小、防腐蝕性好的隔熱材料,材料的熱傳導系數應小于0.028W/(m·℃)。

    4.1.2.2 隔熱材料應具有良好的溫度穩定性,在-40℃~70℃的環境溫度下使用時,不應降低其性能。

    4.1.2.3 車廂內外廂板間應用隔熱材料充滿。

    4.1.2.4 車廂應使用符合環保及食品安全規定的材質。

    4.1.2.5 車廂應使用輕質內外板材。

    4.1.2.6 壁面應使用平滑、不透水、可清洗、防銹、防腐蝕的材質。

    4.1.2.7 門扉應使用平滑不透水、易清洗、堅固的材料。

    4.1.3 密閉性

    4.1.3.1 車廂應具備良好的防水密封性,車廂頂部、側壁、門及制冷機與車廂連接處不應有滲漏現象。

    4.1.3.2 車廂應設置排水孔,排水孔應安裝密閉裝置。

    4.1.3.3 管路的出入口、排水口等設施應定期檢測。

    4.1.3.4 門扉的門封(襯墊)應定期檢查、更換。

    4.1.4通風性

    4.1.4.1 車廂應具有良好的冷風循環系統。

    4.1.4.2 車廂內不應出現跑冷現象。

    4.1.4.3 車廂區域溫差應在±0.5℃以內。

    4.1.4.4 長途運輸果蔬宜安裝換氣裝置來降低乙烯濃度。

    4.2 試驗方法

    4.2.1車廂性能試驗包括防水密封性能試驗、氣密性能試驗、隔熱性能試驗、機械性能試驗。

    4.2.2試驗方法應按照GB 29753的規定進行。

    5 車輛裝備

    5.1 制冷機組

    應符合GB/T 21145的規定。

    5.2 車輛行車記錄儀

    車輛內應安裝含衛星定位系統的車輛行車記錄儀,并記錄運輸配送過程,包括定位、時間、位置、車速等。

    5.3 行駛溫度記錄儀

    5.3.1車輛應安裝行駛溫度記錄儀,行駛溫度記錄儀應固定,其顯示部位應安裝于車廂外運輸配送人員容易看到的位置。

    5.3.2 9.6m以下車型溫度傳感器應安裝于冷風機的回風口正下方,箱體后部距后門800mm處。

    5.3.3 9.6m及以上車型溫度傳感器應安裝于冷風機的回風口正下方,距箱體前部1/3位置、距箱體前部2/3位置,箱體后部距后門800mm處。

    5.3.4 溫度傳感器安裝位置高度應為裝貨線向上30mm,保證滿貨狀態下不接觸貨物。

    5.3.5 溫度檢測與要求應符合DB12/T 3012的規定。

    5.3.6 行駛溫度記錄儀應至少每年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一次,并有記錄。

    5.4 運輸配備工具

    5.4.1 車輛宜配備方便裝卸及保護的裝置,包括滑吊、支架、標準單元化器具等。

    5.4.2 運輸少量貨物時,應配備獨立的保溫容器或其他內裝式制冷系統容器,并有適當的保護。

    6 車體標識

    6.1 車廂外體宜使用白、銀、淡青色或用光亮的板材。

    6.2 車廂外體應噴涂冷鏈物流的統一標識。

    6.3 車體應設置車輛標牌,標牌應符合QC/T 449—2010中7.1的規定。

    6.4 制冷系統可能對人體有害時,車體應設置警示標識。

    7 運輸作業要求

    7.1 準備

    7.1.1 裝載貨物前應檢查車輛及制冷、檢測等裝備,保證完好。

    7.1.2 裝載貨物前應對車廂內部進行清潔。

    7.1.3 裝貨時車廂應先預冷,預冷溫度符合裝卸貨物的溫度要求。

    7.2 裝卸貨

    7.2.1 貨物裝卸時應保持依次有序,碼放應保持穩固。

    7.2.2 裝貨時貨物不應遮擋車廂內的出風及回風口,且與車廂壁體間應保留適當空隙,冷風應對流循環。

    7.2.3 貨物應在達到溫度要求的條件下進行裝貨。

    7.2.4 對于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貨物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無法防止交叉污染的,不應與其他貨物一起運輸。

    7.2.5 裝卸后應關緊車門。

    7.2.6 在卸貨過程中,應保持車門隨開隨關。

    7.3 運輸

    7.3.1 運輸期間的貨物溫度應按照DB12/T 3012的規定執行。該標準中未規定的貨物應達到冷凍貨物-18℃以下或冷藏貨物凍結點以上至7℃以下的要求。

    7.3.2 在運輸過程中應保持全程均衡冷凍或冷藏狀態。

    7.3.3 運輸期間車輛或廂體重要部位意外損壞時,應進行貨物的損壞調查,并安排適當的運輸工具進行后續的運輸作業。如有卸貨或再裝載需求,應盡快完成,測量貨物溫度并記錄。

    7.3.4 車輛長途運輸時,應安裝備用電源或相關備電設備。

    7.4 安全

    制冷機組上應標識使用冷媒成分及安全警示。

    7.5 衛生

    7.5.1 車廂的衛生條件應滿足承運貨物要求,符合國家衛生防疫要求。

    7.5.2 運輸結束后,車輛箱體內應進行清洗;定期或必需時,應進行消毒。

    冷鏈物流 溫濕度要求與測量方法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低溫食品農產品儲、運、銷作業的溫濕度環境要求、測量方法、測量儀器、測量要求、測量位置。

    本標準適用于低溫食品農產品(以下稱為物品)的物流保鮮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SB/T 10728 易腐食品冷藏鏈技術要求 果蔬類

    SB/T 10729 易腐食品冷藏鏈操作規范 果蔬類

    SB/T 10730 易腐食品冷藏鏈技術要求 禽畜肉

    SB/T 10731 易腐食品冷藏鏈操作規范 畜禽肉

    DB12/T 3010—2018 冷鏈物流 冷庫技術規范

    DB12/T 3011—2018 冷鏈物流 運輸車輛設備要求

    3 溫濕度環境要求

    3.1 各類物品環境要求見附錄A。

    3.2 十天內貯存可以混裝的果蔬見附錄B。

    3.3 長途運輸可混裝的果蔬見附錄C。

    4 測量方法

    4.1 總則

    4.1.1 測量方法包括非破壞性溫度測量和破壞性溫度測量。

    4.1.2 非破壞性溫度測量無法準確測定或買賣雙方有爭議時,應以破壞性測量的結果為準。

    4.2 非破壞性溫度測量

    測量低溫物品表面溫度或冷藏物品間的溫度,應采用帶探針的溫度傳感器,探針應具有良好的接觸面、低熱容量、高導熱性。探針應插入物品間測量溫度,且探針與物品間應有足夠的壓力以具有良好的接觸。

    4.3 破壞性溫度測量

    測量低溫物品中心溫度,應采用易于清理和消毒的材料制成的尖頂探針。探針應插入物品包裝的中心位置測量溫度。

    5 測量儀器

    5.1 種類

    5.1.1 玻璃管式溫度計

    不應使用水銀溫度計。

    5.1.2 雙金屬溫度計

    5.1.2.1 探針長度應不小于15cm。

    5.1.2.2 測量物品中心溫度時應采用尖頂探針。

    5.1.2.3 測量物品表面溫度時應采用平頭探針。

    5.1.3 熱電阻(熱電偶)溫度計

    5.1.3.1 探針長度應不小于15cm。

    5.1.3.2 應具有探針式或探片式的敏感組件。

    5.1.3.3 溫度計應有補償電阻功能。

    5.1.4 測溫鉆孔設備

    5.1.4.1 應使用方便清洗的銳利金屬工具,如探針、冰錐或手鉆等。

    5.1.4.2 包裝和上孔洞直徑應與溫度檢測儀器的感溫元件直徑相配。

    5.2 要求

    5.2.1 測量表面溫度和中心溫度所使用的傳感器時間常數T90應不大于1min。

    5.2.2 測量環境空氣溫度所使用的傳感器時間常數T90應不大于10min。

    5.2.3 在-40℃~50℃范圍內,z*大誤差不超過0.5℃。

    5.2.4 分辨率不大于0.5℃。

    5.2.5 儀器測定的準確性不應受到周圍環境的影響。

    5.2.6 溫度計應定期校準或檢定。

    5.2.7 溫度計傳感器的感溫部位應能與物品接觸良好。

    5.2.8 熱電阻(熱電偶)溫度計應能避免凝結水產生時所造成的影響。

    5.3 溫度計預冷

    5.3.1 隨機抽取一包裝物品,將冰鉤或鉆孔機及傳感器插入物品中預冷(以下稱為預冷包裝樣品)。未經預冷的冰鉤、鉆孔機及傳感器,不應放入測量樣品中。

    5.3.2 插入預冷包裝樣品中心的傳感器應停留3min以上方可移出。

    5.3.3 兩個低溫物品包裝袋接觸緊密時,將傳感器插入其中間完成預冷。在低溫倉庫內測量物品溫度,傳感器應與凍結物冷藏間空氣溫度保持一致。

    6 測量要求

    6.1 物品表面溫度的測量要求

    6.1.1 物品表面溫度的測定可利用接觸式傳感器或使用放射性溫度計測定。

    6.1.2 包裝袋表面溫度測量步驟:

    a)溫度傳感器應先預冷;

    b)打開物品外箱的上蓋,取出含邊角的包裝物品上層或邊層部分兩層,在第一、二層中間由箱外開一小孔,將第二層包裝物品放回后,由箱外的小孔插入溫度計的傳感器約8cm后,放回第一層包裝物品,傳感器的感溫部位應與包裝袋緊密接觸,蓋上外箱的上蓋后,在外箱上放置兩箱包裝物品;或者使用銳利刀片,于邊角縱列中央部位第一、二層之間斜切外箱壁,向外拉斷切片,插入溫度計的傳感器約8cm,傳感器的感溫部位應與包裝袋緊密接觸,在外箱上放置兩箱包裝物品;

    c)溫度穩定以后記錄;

    d)將傳感器保留于箱內,直到后續測量樣品均已完成測量后移出。

    6.1.3 測量樣品為展售柜內的散裝物品時,可重復步驟a)與c),然后在測量樣品的上方堆積足夠的包裝物品,確保包裝袋與感應部位能良好接觸,等溫度穩定后記錄。

    6.2 物品中心溫度的測量要求

    6.2.1 測定低溫物品的中心溫度時,會破壞物品形態及包裝,如欲繼續出售,事先應有預防措施,并確保打洞裝置或溫度傳感器已預冷且處于無菌狀態。

    6.2.2 物品打洞可用預冷過的長針或鉆孔機來完成,孔徑大小亦應配合溫度傳感器的直徑。傳感器的反應時間應快速且其感應部位應在傳感器的頂端。

    6.2.3 為能準確地測定溫度,物品打洞及將傳感器插入物品讀取溫度等作業應在低溫環境下完成,而其溫度環境應盡可能接近低溫物品的溫度。

    6.2.4 有關物品溫度的測量步驟如下:

    a)溫度傳感器從預冷包裝樣品移出后,迅速插入測量樣品內;

    b)溫度傳感器應沿著物品表面到熱中心點z*長距離的軸線插入,傳感器的檢測位置應全部包埋在物品內部;

    c)物品中心溫度應在z*大表面中心下方2.5cm處加以測定;單一方向比5cm小的物品,測量點應在該方向距離的一半;

    d)溫度傳感器無法貫穿冷凍物品時,可使用已預冷過的冰鉤或鉆孔機在物品上打一小洞,其深度應可達物品的中心點;

    e)當讀數達到穩定后記錄溫度;

    f)記錄測量樣品的溫度后,將溫度傳感器保留在測量樣品內,直到欲測量另一樣品時移出。

    6.3 環境空氣溫度的測量要求

    6.3.1 冷鏈各環節的易腐食品按照SB/T 10728、SB/T 10729、SB/T 10730、SB/T 10731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環境溫度測量宜采用空氣溫度自動記錄儀,實時監測和記錄。

    6.3.2 溫度檢測儀器的傳感元件不應與其他物體相接觸。

    6.3.3 應定期記錄環境空氣溫度值,溫度記錄時間間隔z*大不超過2h。

    7 測量位置

    7.1 冷庫測量位置的選擇

    按照DB12/T 3010—2018中7.2.1的要求執行。

    7.2 運輸車輛測量位置的選擇

    按照DB12/T 3011—2018中5.3.2、5.3.3、5.3.4的要求執行。

    7.3 冷柜測量位置的選擇

    7.3.1 溫度傳感器數量不少于2個。

    7.3.2 安裝位置應位于冷柜回風口處和冷柜中心位置。

    京津冀冷鏈物流區域協同標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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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禽肉冷鏈物流操作規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畜禽肉冷鏈物流的術語和定義、包裝與標識、貯存、運輸、展售關鍵作業流程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畜禽肉及其制品的貯存、運輸、展售等環節。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4456 包裝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6543 運輸包裝用單瓦楞紙箱和雙瓦楞紙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T 28577—2012 冷鏈物流分類與基本要求

    GB/T 30134—2013 冷庫管理規范

    DB12/T 3010 冷鏈物流 冷庫技術規范

    DB12/T 3011 冷鏈物流 運輸車輛設備要求

    DB12/T 3012 冷鏈物流 溫濕度要求與測量方法

    DB12/T 3017 低溫食品冷鏈物流履歷追溯管理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GB/T 28577—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T 28577—2012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冷鏈物流 cold chain logistics

    以冷凍工藝為基礎、制冷技術為手段,使冷鏈物流從生產、流通、銷售到消費者的各個環節中始終處于規定的溫度環境下,以保證冷鏈物品質量,減少冷鏈物品損耗的物流活動。

    [GB/T 28577—2012,定義3.4]

    4 包裝與標識

    4.1 包裝

    4.1.1 進入零售市場銷售的畜禽肉應進行預包裝。

    4.1.2 內包裝材料應無毒無害。

    4.1.3 內包裝應采用質料緊密且能隔絕水汽與油浸的材料。

    4.1.4 內包裝應完整,且不應使用金屬材料釘封或橡皮圈等物來固定包裝袋封口;內包裝材料薄膜不應重復使用。

    4.1.5 畜禽肉的包裝盒內應有合適的襯墊,單獨包裝的分切肉,可無襯墊。

    4.1.6 用于畜禽肉外包裝的容器,如塑料箱、紙箱等應按照畜禽肉的大小規格設計,并充分考慮物流基礎模數(600mm×400mm),應整潔、干燥、牢固、透氣、無污染、無異味、無毒無害,內壁無尖突物,無蟲蛀、腐爛霉變等,紙箱無受潮、離層現象。

    4.1.7 包裝材料間應干燥通風,內、外包裝分別碼放,內包裝材料應放于貨架上,并加蓋防塵設施。

    4.1.8 包裝材料及包裝方式應確保畜禽肉在正常儲存、運輸、銷售過程中不產生變質或遭受外界污染。

    4.1.9 運輸包裝用單瓦楞紙箱和雙瓦楞紙箱應符合GB/T 6543的要求。

    4.1.10 應于15℃以下的作業環境進行包裝。

    4.2 標識

    4.2.1 內包裝畜禽肉標簽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且標簽上的字跡應當清晰、完整、準確。

    4.2.2 儲運包裝標識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5 貯存

    5.1 冷庫

    5.1.1 冷庫應符合DB12/T 3010的要求。

    5.1.2 清空后的冷庫在入庫前應消毒。

    5.2 入庫

    5.2.1 長期保鮮貯存的畜禽肉應先預冷,達到貯存溫度,溫度按照DB12/T 3012的規定執行。

    5.2.2 預冷后的畜禽肉應及時入庫。

    5.2.3 畜禽肉應經過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

    5.2.4 入庫前應查驗動物檢驗檢疫證明,并記錄。

    5.3 貯存碼放

    5.3.1 庫內碼放時應保證空氣均勻流通,符合GB/T 30134—2013中6.8的要求。

    5.3.2 碼放時應按照品種、規格、加工程度分垛碼放。

    5.3.3 庫房內堆碼應穩固整齊,不應影響庫內的氣流循環和畜禽肉進出。

    5.3.4 入庫后應及時記錄貨位標簽和貨位圖。

    5.3.5 應預留合理出入庫通道。

    5.3.6 不良的畜禽肉應及時隔離,并進行無害處理。

    5.3.7 不應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有腐蝕性、易污染的物品混合碼放。

    5.4 貯存記錄

    5.4.1 建立溫度及濕度控制方法與基準,進行檢查和記錄。

    5.4.2 應建立庫存臺賬,畜禽肉出入庫應有記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畜禽肉名稱、規格、批號、保質期、出入庫時間、垛位號、出入庫單位、數量等。

    5.4.3 每批畜禽肉應有出入庫檢驗記錄。

    5.4.4 各項記錄保存期限應符合DB12/T 3017的要求。

    5.5 出庫

    5.5.1 出庫應按照“保質期先到先出”的原則,并記錄。

    5.5.2 裝載作業區內操作應在符合畜禽肉保存溫度或低于15℃以下進行。

    5.5.3 出庫前應確認批次、數量與動物檢驗檢疫證明一致,并記錄。

    6 運輸

    6.1 運輸車輛

    6.1.1 車輛應符合DB12/T 3011的規定。

    6.1.2 建立制冷設備及車廂的維護保養和檢修制度,定期保養、檢修并記錄。

    6.1.3 用于輸送、裝卸的設備及用具應保持清潔。

    6.1.4 裝載前應檢查車輛及運輸裝備,確認制冷系統和除霜系統運轉正常,確認車廂外側無結露。

    6.2 車輛預冷

    6.2.1 運輸前,車廂應進行預冷處理,使車廂溫度達到畜禽肉所要求的運輸溫度,符合DB12/T 3012的要求。

    6.2.2 冷藏運輸車廂內的溫度應先預冷至10℃以下。

    6.2.3 冷凍運輸車廂內的溫度應先預冷至-3℃以下。

    6.3 裝載

    6.3.1 裝載作業區的作業時間、冷能消耗、溫度及濕度均應有適當控制措施。

    6.3.2 待運時,應批次分明、碼放整齊、環境清潔、通風良好。

    6.3.3 裝載作業因故中斷,車廂門應及時關閉,且制冷系統應保持運轉。

    6.3.4 不應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有腐蝕性、易污染的物品混裝。

    6.4 廂內擺放

    6.4.1 運輸車廂同一空間不應碼放不同溫度要求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畜禽肉。

    6.4.2 畜禽肉應與運輸車廂四壁有適當的空間,并保持碼放穩固。

    6.4.3 使用保冷箱裝運畜禽肉,箱內應放置足夠的冷媒。

    6.4.4 車廂內畜禽肉碼放應按照“先卸后裝”與“重下輕上”的原則。

    6.5 運輸過程

    6.5.1 畜禽肉在運輸配送時,溫度應按照DB12/T 3012的規定執行。

    6.5.2 運輸過程中畜禽肉應防止曝曬、污染。

    6.5.3 運輸時應保持車廂內溫度均勻,每件畜禽肉均可接觸到冷空氣。

    6.5.4 運輸配送期間,車廂門開關頻率應降至z*低。

    6.5.5 運輸過程中不應打開容器或畜禽肉包裝。

    6.5.6 運輸過程中應連續監測記錄車廂內溫度,超出允許的波動范圍應有警示,按應急預案及時處理。

    6.6 運輸記錄

    6.6.1 建立溫濕度控制方法與基準,并及時、準確記錄。

    6.6.2 在裝卸貨前,應測量并記錄畜禽肉的溫度。

    6.6.3 應記錄送貨與交貨狀況。

    6.6.4 承運方應保存裝卸貨的時間記錄、車廂溫度記錄、運輸配送期間制冷系統的運轉時間記錄等。

    6.6.5 長途運輸期間應對畜禽肉溫度進行抽檢,檢測應在低溫的環境下進行。

    6.7 卸貨

    6.7.1 卸貨作業區的操作應在15℃以下場所進行,并保持畜禽肉溫度符合DB12/T 3012的要求。

    6.7.2 卸貨時應輕搬、輕放,規范操作。

    6.7.3 卸貨應配備封閉式站臺,畜禽肉不應落地,且不應滯留于常溫下。

    6.7.4 卸貨作業因故中斷,車廂門應及時關閉,且制冷系統應保持運轉。

    6.8 交貨驗收

    6.8.1 交貨時按照合約在規定的時間、地點交貨,并對數量和溫度進行核對檢查。

    6.8.2 畜禽肉溫度的檢測依據DB12/T 3012的規定,或者由貨主與承運方、驗收人員與承運方共同決定。

    6.8.3 查驗畜禽肉外觀是否因溫度影響而產生變化。

    6.8.4 應保存畜禽肉在運輸過程中的溫度記錄、到達目的地后的等待裝卸時間記錄等。

    6.8.5 交貨有異議時,應在保證畜禽肉安全的條件下,按照合約規定及時處理。

    6.8.6 畜禽肉驗收后,雙方做好交接記錄。

    7 展售

    7.1 展售容器

    7.1.1 應配備符合展售溫濕度要求的展售柜,其溫濕度應符合DB12/T 3012的要求。

    7.1.2 展售柜內應備有冷風循環系統,貨架或隔板應有足夠的間隙。

    7.1.3 展售柜應具備除霜功能。

    7.1.4 展售柜應清楚標注z*大裝載線。

    7.1.5 展售柜應安裝溫度顯示器、溫度異常警示器。

    7.1.6 展售柜不應設置在通風口、陽光直接照射和熱源處。

    7.2 展售條件

    7.2.1 進入零售市場銷售的畜禽肉應進行預包裝,禁止無包裝銷售。

    7.2.2 銷售的畜禽肉應經過檢驗檢疫合格并具有合格證明。

    7.2.3 內包裝采用塑料包裝,應符合GB/T 4456要求。

    7.2.4 凍結畜禽肉與冷藏畜禽肉應依不同溫度條件分開展售。

    7.3 展售過程要求

    7.3.1 保持環境清潔。

    7.3.2 上架時按照“保質期先到先出”的原則合理安排貨位。

    7.3.3 售價標注操作應在不影響畜禽肉溫度的環境下進行。

    7.3.4 畜禽肉不應置于低溫柜的z*大裝載線以外的區域。

    7.3.5 應準確完整記錄展售柜的溫度。

    7.3.6 展售柜有畜禽肉展售時,不應切斷電源;展售柜發生故障或電源中斷時,應停止銷售,并采用保護措施。

    7.3.7 溫度檢測不應在除霜期間進行,除霜時段應在展售柜上標注。

    7.3.8 展售柜溫度計應每年至少校準一次,并保存校準記錄。

    7.3.9 不應銷售有解凍現象或外包裝袋破裂的畜禽肉。

    7.3.10 質量不合格或逾期的畜禽肉應立即下架,并及時處理。

    7.3.11 建立畜禽肉召回制度。

    果蔬冷鏈物流操作規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果蔬冷鏈物流的術語和定義、包裝與標識、貯存、運輸、展售關鍵作業流程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初級果蔬冷鏈物流的貯存、運輸、展售等環節。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T 28577—2012 冷鏈物流分類與基本要求

    GB/T 30134—2013 冷庫管理規范

    SB/T 10728—2012 易腐食品冷藏鏈技術要求 果蔬類

    DB12/T 3010 冷鏈物流 冷庫技術規范

    DB12/T 3011 冷鏈物流 運輸車輛設備要求

    DB12/T 3012 冷鏈物流 溫濕度要求與測量方法

    DB12/T 3017 低溫食品冷鏈物流履歷追溯管理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GB/T 28577—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T 28577—2012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冷鏈物流 cold chain logistics

    以冷藏工藝為基礎、制冷技術為手段,使冷鏈物流從生產、流通、銷售到消費者的各個環節中始終處于規定的溫度環境下,以保證冷鏈物品質量,減少冷鏈物品損耗的物流活動。

    [GB/T 28577—2012,定義3.4]

    4 包裝與標識

    4.1 包裝

    4.1.1 果蔬內包裝材料應無毒、清潔、無污染、無異味。

    4.1.2 果蔬內包裝應具有一定的通透性。

    4.1.3 不耐壓的果蔬包裝時,應在包裝容器內加支撐物或襯墊物。果蔬包裝內的支撐物和襯墊物的作用見表1。

    京津冀冷鏈物流區域協同標準發布

    4.1.7 果蔬應按品種、等級和成熟度分類進行包裝。

    4.2 標識

    4.2.1 果蔬內包裝標簽應符合GB 7718規定,且標簽上的字跡應當清晰、完整、準確。

    4.2.2 儲運包裝標識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5 貯存

    5.1 冷藏庫

    5.1.1 冷藏庫應符合DB12/T 3010的要求。

    5.1.2 清空后的冷藏庫在果蔬入庫前應消毒。

    5.2 入庫

    5.2.1 長期保鮮貯存的果蔬應先進行預冷。

    5.2.2 根據果蔬種類設定預冷溫度,果蔬一般預冷至貯存溫度;部分對冷害敏感的果蔬,預冷終點溫度應設定在冷害臨界溫度以上。

    5.2.3 入庫前,庫房溫度宜預先降至略低于果蔬貯存要求的溫度。

    5.2.4 預冷后的果蔬應及時入庫。

    5.2.5 冷藏庫溫濕度應根據果蔬種類的貯存要求,按照DB12/T 3012的規定執行。

    5.3 貯存碼放

    5.3.1 果蔬碼放時應保證空氣均勻流通,符合GB/T 30134—2013中6.8的要求。

    5.3.2 碼放時應按照品種、規格、產地、成熟度、加工程度分庫碼放。

    5.3.3 不應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有腐蝕性、易污染的物品混合碼放。

    5.3.4 對溫度、濕度要求差異大的果蔬和對乙烯敏感的果蔬不應混放。

    5.3.5 易造成交叉污染的果蔬應單獨碼放并掛牌標識。

    5.3.6 庫房內堆碼應穩固整齊,不應影響庫內的氣流循環和果蔬進出。

    5.3.7 入庫后,應及時記錄貨位標簽和貨位圖。

    5.3.8 應預留人行通道及出入庫通道。

    5.3.9 貯存期間,應按照果蔬貯存要求通風換氣,排除乙烯等有害氣體。

    5.3.10 果蔬貯存于氣調庫,貯存期間不應開門。

    5.3.11 逾期或腐敗的果蔬應及時處理。

    5.4 貯存記錄

    5.4.1 建立溫度及濕度控制方法與基準,進行檢查和記錄。

    5.4.2 倉儲應建立庫存臺賬,果蔬出入庫應有記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果蔬名稱、規格、批號、保鮮期、出入庫時間、庫房垛位號、出入庫單位、數量等。

    5.4.3 每批果蔬應有出入庫檢驗記錄。

    5.4.4 各項記錄保存期限應符合DB12/T 3017的要求。

    5.5 出庫

    5.5.1 出庫應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并記錄。

    5.5.2 裝載作業區操作應在符合果蔬保存溫度或低于15℃以下進行。

    6 運輸

    6.1 運輸車輛

    6.1.1 車輛應符合DB12/T 3011的要求。

    6.1.2 建立制冷設備及車廂的維護保養和檢修制度,定期保養、檢修并記錄。

    6.1.3 用于輸送、裝卸的設備及用具應保持清潔。

    6.1.4 裝載前應檢查車輛及運輸裝備,確認制冷系統和除霜系統運轉正常,確認車廂外側無結露。

    6.2 車輛預冷

    運輸前,車廂應進行預冷處理,使車廂溫度達到果蔬所要求的運輸溫度,符合DB12/T 3012的要求。

    6.3 裝載

    6.3.1 裝載作業區的作業時間、冷能消耗、溫度及濕度均應有控制措施。

    6.3.2 待運時,應批次分明、碼放整齊、環境清潔、通風良好。

    6.3.3 裝載作業因故中斷,車廂門應及時關閉,且制冷系統應保持運轉。

    6.3.4 不應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有腐蝕性、易污染的物品混裝。

    6.3.5 易于產生乙烯氣體的果蔬應獨立隔離封閉,不應混裝;使用過的車廂,裝載前應清除可能殘留的乙烯氣體。

    6.4 廂內擺放

    6.4.1 運輸車廂同一空間不應碼放不同溫度要求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果蔬。

    6.4.2 果蔬應與運輸車廂四壁有適當的空間,符合SB/T 10728—2012中7.2.4的要求,并保持碼放穩固。

    6.4.3 低溫敏感的果蔬,應避免緊靠冷藏車的出風口。

    6.4.4 果蔬碼放應按照“先卸后裝”與“重下輕上”的原則。

    6.5 運輸過程

    6.5.1 果蔬在運輸配送時,溫度應按照DB12/T 3012的規定執行。

    6.5.2 運輸過程中果蔬應防止擠壓、水淋、受潮、曝曬、污染。

    6.5.3 運輸時應保持車廂內溫度均勻,每件果蔬均可接觸到冷空氣。

    6.5.4 運輸配送期間,車廂門開關頻率應降至z*低。

    6.5.5 運輸過程中應連續監測記錄車廂內溫度,超出允許的波動范圍應有警示,按應急預案及時處理。

    6.6 運輸記錄

    6.6.1 建立溫濕度控制方法與基準,并及時、準確記錄。

    6.6.2 在裝卸貨前,應測量并記錄果蔬的溫度。

    6.6.3 應記錄送貨與交貨狀況。

    6.6.4 承運方應保存裝卸貨的時間記錄、車廂溫度記錄、運輸配送期間制冷系統的運轉時間記錄等。

    6.6.5 長途運輸期間果蔬的溫度應進行抽檢,檢測應在低溫的環境下進行。

    6.7 卸貨

    6.7.1 卸貨作業區的操作應在15℃以下場所進行,并保持果蔬溫度符合DB12/T 3012的要求。

    6.7.2 卸貨時應輕搬、輕放,規范操作。

    6.7.3 卸貨作業因故中斷,車廂門應及時關閉,且制冷系統應保持運轉。

    6.8 交貨驗收

    6.8.1 交貨時按照合約規定的時間、地點交貨,并對數量和溫濕度進行核對檢查。

    6.8.2 果蔬溫度的測量應依據DB12/T 3012的規定,并由貨主與承運方、驗收人員與承運方共同確認。

    6.8.3 查驗果蔬外觀是否因溫度影響而產生變化。

    6.8.4 應保存果蔬在運輸過程中的溫度記錄、到達目的地后的等待裝卸時間記錄等。

    6.8.5 交貨有異議時,應在保證果蔬安全的條件下,按照合約規定及時處理。

    6.8.6 果蔬驗收后,雙方做好交接記錄。

    7 展售

    7.1 展售容器

    7.1.1 應配備符合展售溫濕度要求的展售柜,其溫濕度要求應符合DB12/T 3012的要求。

    7.1.2 展售柜應備有冷風循環系統,貨架或隔板應有足夠的間隙。

    7.1.3 展售柜應具備除霜功能。

    7.1.4 展售柜應清楚標注z*大裝載線。

    7.1.5 展售柜應安裝溫度顯示器、溫度異常警示器。

    7.1.6 展售柜不應設置在通風口、陽光直接照射和熱源處。

    7.2 展售條件

    7.2.1 內包裝材料應無毒、清潔、無污染、無異味。

    7.2.2 溫濕度應符合DB12/T 3012的要求。

    7.3 展售過程要求

    7.3.1 保持環境清潔。

    7.3.2 上架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合理安排貨位。

    7.3.3 防止果蔬間交叉污染,具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果蔬應單獨放置。

    7.3.4 貨架上碼放時應避免果蔬變形。

    7.3.5 質量不合格的果蔬應及時下架。

    7.3.6 展售柜有果蔬展售時,不應切斷電源。

    7.3.7 應準確完整記錄展售柜的溫度。

    7.3.8 溫度檢測不應在除霜期間進行,除霜時段應在展售柜上標注。

    7.3.9 展售柜溫度計應每年至少校準一次,并保存校準記錄。

    水產品冷鏈物流操作規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產品冷鏈物流的術語和定義、包裝與標識、貯存、運輸、展售關鍵作業流程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冷凍水產品及相關制品的貯存、運輸、展售等環節。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4456 包裝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6543 運輸包裝用單瓦楞紙箱和雙瓦楞紙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T 28577—2012 冷鏈物流分類與基本要求

    GB/T 30134—2013 冷庫管理規范

    DB12/T 3010 冷鏈物流 冷庫技術規范

    DB12/T 3011 冷鏈物流 運輸車輛設備要求

    DB12/T 3012 冷鏈物流 溫濕度要求與測量方法

    DB12/T 3017 低溫食品冷鏈物流履歷追溯管理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GB/T 28577—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T 28577—2012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冷鏈物流 cold chain logistics

    以冷凍工藝為基礎、制冷技術為手段,使冷鏈物流從生產、流通、銷售到消費者的各個環節中始終處于規定的溫度環境下,以保證冷鏈物品質量,減少冷鏈物品損耗的物流活動。

    [GB/T 28577—2012,定義3.4]

    4 包裝與標識

    4.1 包裝

    4.1.1 進入零售市場銷售的冷凍水產品應進行預包裝。

    4.1.2 內包裝材料應無毒無害。

    4.1.3 內包裝應采用質料緊密且能隔絕水汽(濕氣)與油浸的材料。

    4.1.4 內包裝應完整,且不應使用金屬材料釘封或橡皮圈等物來固定包裝袋封口;內包裝材料薄膜不應重復使用。

    4.1.5 水產品的包裝盒內應有合適的襯墊,單獨包裝的水產品,可無襯墊。

    4.1.6 用于水產品外包裝的容器,如塑料箱、紙箱等應按照水產品的大小規格設計,并充分考慮物流基礎模數(600mm×400mm),應整潔、干燥、牢固、透氣、無污染、無異味、無毒無害,內壁無尖突物,無蟲蛀、腐爛霉變等,紙箱無受潮、離層現象。

    4.1.7 包裝材料間應干燥通風,內、外包裝分別碼放,內包裝材料應放于貨架上,并加蓋防塵設施。

    4.1.8 包裝材料及包裝方式應確保水產品在正常儲存、運輸、銷售過程中不應產生變質或遭受外界污染。

    4.1.9 運輸包裝用單瓦楞紙箱和雙瓦楞紙箱應符合GB/T 6543的要求。

    4.2 標識

    4.2.1 內包裝水產品標簽應符合GB 7718規定,且標簽上的字跡應當清晰、完整、準確。

    4.2.2 標簽上應清楚注明水產品為養殖或捕撈,以及水產品來自水域的說明。

    4.2.3 儲運包裝標識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5 貯存

    5.1 冷庫

    5.1.1 冷庫應符合DB12/T 3010的要求。

    5.1.2 清空后的冷庫在入庫前應消毒。

    5.2 入庫

    5.2.1 長期保鮮貯存的水產品應先預冷,達到貯存溫度,溫度按照DB12/T 3012的規定執行。

    5.2.2 預冷后的水產品應及時入庫。

    5.3 貯存碼放

    5.3.1 庫內碼放時應保證空氣均勻流通,符合GB/T 30134—2013中6.8的要求。

    5.3.2 碼放時應按照品種、規格、加工程度分垛位碼放。

    5.3.3 入庫后應及時記錄貨位標簽和貨位圖。

    5.3.4 庫房內堆碼應穩固整齊,不應影響庫內的氣流循環和水產品進出。

    5.3.5 應預留人行通道及水產品的出入庫通道。

    5.3.6 不良的水產品應及時隔離,并進行無害處理。

    5.3.7 不應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有腐蝕性、易污染的物品混合碼放。

    5.4 貯存記錄

    5.4.1 建立溫度及濕度控制方法與基準,進行檢查和記錄。

    5.4.2 應建立庫存臺賬,水產品出入庫應有記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水產品名稱、規格、批號、保質期、出入庫時間、庫房垛位號、出入庫單位、數量等。

    5.4.3 每批水產品應有出入庫檢驗記錄。

    5.4.4 各項記錄保存期限應符合DB12/T 3017的要求。

    5.5 出庫

    5.5.1 出庫應按照“保質期先到先出”的原則,并記錄。

    5.5.2 裝載作業區內操作應在符合水產品保存溫度或低于15℃以下進行。

    6 運輸

    6.1 運輸車輛

    6.1.1 車輛應符合DB12/T 3011的要求。

    6.1.2 建立制冷設備及車廂的維護保養和檢修制度,定期保養、檢修并記錄。

    6.1.3 用于輸送、裝卸的設備及用具應保持清潔。

    6.1.4 裝載前應檢查車輛及運輸裝備,確認制冷系統和除霜系統運轉正常,確認車廂外側無結露。

    6.2 車輛預冷

    6.2.1 運輸前,車廂應進行預冷處理,使車廂溫度達到水產品所要求的運輸溫度,符合DB12/T 3012的要求。

    6.2.2 冷凍運輸車廂內的溫度應先預冷至-3℃以下。

    6.3 裝載

    6.3.1 裝載作業區的作業時間、冷能消耗、溫度及濕度均應有控制措施。

    6.3.2 待運時,應批次分明、碼放整齊、環境清潔、通風良好。

    6.3.3 裝載作業因故中斷,車廂門應及時關閉,且制冷系統應保持運轉。

    6.3.4 不應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有腐蝕性、易污染的物品混裝。

    6.4 廂內擺放

    6.4.1 運輸車廂同一空間不應碼放不同溫度要求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水產品。

    6.4.2 水產品應與運輸車廂四壁有適當的空間,并保持碼放穩固。

    6.4.3 使用保冷箱裝運水產品,箱內應放置足夠的冷媒。

    6.4.4 車廂內的水產品碼放應按照“先卸后裝”與“重下輕上”的原則。

    6.5 運輸過程

    6.5.1 水產品在運輸配送時,溫度應按照DB12/T 3012的規定執行。

    6.5.2 運輸過程中水產品應防止曝曬、污染。

    6.5.3 運輸時應保持車廂內溫度均勻,每件水產品均可接觸到冷空氣。

    6.5.4 運輸配送期間,車廂門開關頻率應降至z*低。

    6.5.5 運輸過程中不應打開容器或水產品包裝。

    6.5.6 運輸過程中應連續監測記錄車廂內溫度,超出允許的波動范圍應有警示,按應急預案及時處理。

    6.6 運輸記錄

    6.6.1 建立溫度控制方法與基準,并及時、準確記錄。

    6.6.2 在裝卸貨前,應測量并記錄水產品的溫度。

    6.6.3 應記錄送貨與交貨狀況。

    6.6.4 承運方應保存裝卸貨的時間記錄、車廂溫度記錄、運輸配送期間制冷系統的運轉時間記錄等。

    6.7 卸貨

    6.7.1 卸貨作業區的操作應在15℃以下場所進行,并保持水產品溫度符合DB12/T 3012的要求。

    6.7.2 卸貨時應輕搬、輕放,規范操作。

    6.7.3 卸貨應配備封閉式站臺,水產品不應落地,且不應滯留于常溫下。

    6.7.4 卸貨作業因故中斷,車廂門應及時關閉,且制冷系統應保持運轉。

    6.8 交貨驗收

    6.8.1 交貨時按照合約在規定的時間、地點交貨,并對數量和溫度進行核對檢查。

    6.8.2 水產品溫度的檢測依據DB12/T 3012的規定,或者由貨主與承運方、驗收人員與承運方共同決定。

    6.8.3 查驗水產品外觀是否因溫度影響而產生變化。

    6.8.4 應保存水產品在運輸過程中的溫度記錄、到達目的地后的等待裝卸時間記錄等。

    6.8.5 交貨有異議時,應在保證水產品安全的條件下,按照合約規定及時處理。

    6.8.6 水產品驗收后,雙方做好交接記錄。

    7 展售

    7.1 展售容器

    7.1.1 應配備符合展售溫濕度要求的展售柜,其溫濕度應符合DB12/T 3012的要求。

    7.1.2 展售柜應備有冷風循環系統,貨架或隔板有足夠的間隙。

    7.1.3 展售柜應具備除霜功能。

    7.1.4 展售柜應清楚標注z*大裝載線。

    7.1.5 展售柜應安裝溫度顯示器、安裝溫度異常警示器。

    7.1.6 展售柜不應設置于通風口、陽光直接照射和熱源處。

    7.2 展售條件

    7.2.1 進入零售市場銷售的水產品應進行預包裝,禁止無包裝銷售。

    7.2.2 內包裝采用塑料包裝,應符合GB/T 4456要求。

    7.2.3 冷凍水產品應依不同溫度條件分開碼放。

    7.2.4 水產品應經過檢驗合格并具有產品合格證。

    7.3 展售過程要求

    7.3.1 保持環境清潔。

    7.3.2 以冰藏方式陳列、銷售的水產品,應使用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的冰塊。

    7.3.3 上架時按照“保質期先到先出”的原則合理安排貨位。

    7.3.4 售價標注作業應在不影響水產品溫度的環境下進行。

    7.3.5 水產品不應置于低溫柜的z*大裝載線以外的區域。

    7.3.6 應準確完整記錄展售柜的溫度。

    7.3.7 展售柜有水產品展售時,不應切斷電源;展售柜發生故障或電源中斷時,應停止銷售,并采用保護措施。

    7.3.8 溫度檢測不應在除霜期間進行,除霜時段應在展售柜上標注。

    7.3.9 展售柜溫度計應每年至少校準一次,并保存校準記錄。

    7.3.10 不應銷售有解凍現象或外包裝袋破裂的水產品。

    7.3.11 質量不合格或逾期的水產品應立即下架,并及時處理。

    7.3.12 建立水產品召回制度。

    低溫食品儲運溫控技術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低溫食品儲運溫控技術的術語和定義、作業管理要求、信息技術、儲存溫度控制技術和運輸溫度控制技術。

    本標準適用于低溫食品在儲存、運輸、展售作業中的溫度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SB/T 11092—2014 多溫冷藏運輸裝備技術要求及測試方法

    DB12/T 3010—2018 冷鏈物流 冷庫技術規范

    DB12/T 3013 畜禽肉冷鏈物流操作規程

    DB12/T 3014 果蔬冷鏈物流操作規程

    DB12/T 3015 水產品冷鏈物流操作規程

    DB12/T 3017—2018 低溫食品冷鏈物流履歷追溯管理規范

    3 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多溫共配 multi-temperature joint distribution system

    不同溫控要求的物品,安排在同一個車輛上進行送貨的模式,即在運輸途中同一車載運兩種以上不同溫控要求的物品。

    4 作業管理要求

    4.1 工作環節

    按照DB12/T 3013、DB12/T 3014和DB12/T 3015的規定執行。

    4.2 作業質量關鍵點

    4.2.1 儲存階段

    規范正確的儲存作業程序、正確的溫度儲存條件、完善的儲存監管平臺、詳細的儲存作業記錄等。主要環節包括入庫、儲存、理貨、出庫。

    4.2.2 運輸階段

    規范運輸作業程序、溫度運輸條件、完善的運輸追蹤平臺、詳細的運輸作業記錄等。主要環節包括裝貨、運輸、卸貨、交貨驗收。

    4.3 流程管理信息系統

    4.3.1 質量關鍵控制點

    質量關鍵控制點,包括但不限于:進貨入庫、儲存保管、出庫裝車、車輛進出場站、食品中轉、運輸配送、到點卸貨、交貨驗收等過程。

    4.3.2 質量關鍵控制點流程管理與檢查

    按控制點的流程相關性設計管理模式,記錄各控制點溫度與時間、人員等關鍵信息,并由系統設計批號連接查詢方式,整合監管各控制點的系統顯示。可輔以人工或系統方式提醒并協助人員記錄與操作。

    5 信息技術

    5.1 儲存作業應用

    5.1.1 出入庫管理

    低溫食品應采用電子標簽等信息技術及時管理掌握出入庫狀況。

    5.1.2 儲存階段管理

    儲存過程,冷藏間各區應安裝有多個溫度傳感器,結合電子標簽等技術進行w*性辨識。

    5.2 運輸作業應用

    5.2.1 車廂內溫度監管與追蹤

    運輸大批量低溫食品的車廂,應至少安裝2個溫度傳感器;運輸小批量或溫度敏感易腐低溫食品的保冷箱,應至少安裝1個溫度傳感器。

    5.2.2 運輸狀況及時回傳

    應設置溫度傳感器、車載無線傳輸設備,將車廂或保冷箱溫度、位置傳回數據中心,與標準溫度比對,將異常狀況實時反饋并預警。

    6 儲存溫度控制技術

    6.1 儲存溫度追蹤監控系統

    6.1.1 溫度測量裝置

    倉庫內應分區域安裝溫度傳感器,安裝位置應符合DB12/T 3010—2018中7.2.1的要求并具備網絡傳輸功能。

    6.1.2 溫度綜合監控平臺

    冷藏間中控室應設置綜合監控平臺,監控內容包括溫控設備的開閉狀況及溫度、影像等信息;并設置冷鏈數據采集一體機,與國家相關冷鏈流通監控平臺聯網。

    6.1.3 視頻監控

    各儲區應安裝監控攝影機進行全程攝錄監控,視頻錄像存儲時間應不少于60d。

    6.1.4 預警系統

    應在庫房中恰當位置安裝溫度傳感器,并在門扉安裝進出監視系統,一旦溫度超過設定標準或有人員違規出入,結合監控平臺、警鈴或自動報警系統,及時通知與提醒監管人員。

    6.2 儲存溫度追蹤監控系統的應用

    將溫度或攝錄影像以一定的時間間隔傳送到中控室綜合監控平臺。每一區域設定溫度允許上下限,一旦溫度變化超出此區間,監控平臺應有應急響應及警示,并啟動異常處理機制。

    7 運輸溫度控制技術

    7.1 車輛溫度控制技術

    7.1.1 在車廂或保冷柜安裝傳感器,可同步控制車廂溫度、車門、車行狀況。

    7.1.2 在配送中心裝卸貨站臺安裝車輛充電設備,讓車輛在理貨時或停放時不用啟動車引擎亦可保溫。

    7.2 多溫共配技術

    7.2.1 應采用多溫層保冷設備,包括制冷機、保冷箱、保冷柜、蓄冷片等,在同一運輸車廂形成兩種溫度以上的多溫共配環境空間,支持低溫食品少量、多樣、多溫層出貨的高承載作業,并防止失溫或產生交叉污染。

    7.2.2 選擇密閉性高的容器,按共配低溫食品的溫度要求,選擇正確的蓄冷片,按運輸時間的長短決定蓄冷片數量,并將蓄冷片預先放入制冷機中制冷。出貨時,將不同溫度需求的低溫食品分別放入保冷箱(柜)后,于上方或側邊再放入蓄冷片,然后封蓋上車。

    7.2.3 在保冷箱(柜)上結合溫度測量裝置,全程記錄溫度,確保共配過程各低溫食品維持在正確的溫度范圍內。

    7.2.4 保冷箱通用尺寸宜為600mm×500mm和500mm×300mm;保冷柜通用尺寸宜為1200mm×1000mm。

    7.2.5 多溫共配技術的廂體氣密性能、廂體隔熱性能、制冷機組和調溫性能應符合SB/T 11092—2014第5章的要求。

    7.3 運輸追蹤監測系統

    7.3.1 監測溫度

    運輸全程冷鏈管理,采集各環節溫度,并按照標準規范,及時發現異常。

    7.3.2 傳輸和聯網方式

    按照DB12/T 3017—2018中4.1的規定執行。

    7.3.3 監測保冷設備的效能

    依靠不間斷監測系統,及時發現保冷設備的異常,包括車廂制冷機或車壁保冷效能、保冷箱保溫效能等,及時維修或置換。

    7.4 輔助監管與預警系統

    7.4.1 運輸工具應具備異常自動警示及信息預報、通報功能。

    7.4.2 系統功能應包括:溫度異常警示、車廂開啟警示、車輛到點預報。

    7.4.3 溫度異常警示功能

    當車廂溫度未達或超過指定溫度,系統即發出警示及通知。

    7.4.4 車廂開啟警示功能

    車廂門不正常開啟時或開啟過久時,系統即發出警示及通知。

    7.4.5 車輛到點預報功能

    系統針對運送低溫食品預先規劃到達交貨時間,或根據剩余路程動態估計到達交貨時間,再按設定時間自動預報。

    低溫食品冷鏈物流履歷追溯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包括冷藏、冷凍、生鮮等低溫食品冷鏈物流履歷追溯管理的術語和定義、總則、建立履歷追溯體系、履歷記錄和履歷保存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冷鏈產業鏈中低溫食品流通過程追溯。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履歷 pedigree

    低溫食品在流通每一階段中的相關信息處理制度化,即針對原材料的來源或食品的制造商及銷售點所作的記賬及保管的記錄等。

    3 總則

    3.1 建立履歷追溯體系,采集履歷信息

    供應鏈參與方應相互合作,建立履歷追溯體系。體系內各環節應誠信、協作、配合,共同落實組織、程序、實現、異常與監督等,并結合物聯網等技術掌握關鍵流程與信息。履歷內容應保證真實有效,不應修改。

    3.2 履歷信息追溯與管理

    3.2.1 組織

    應設計供應鏈角色的合作關聯,明確職責。

    3.2.2 程序

    應設計管理步驟程序,確認各程序的記錄節點與時點。

    3.2.3 實現

    應結合物聯網技術與跨企業整合平臺,設計企業內與跨企業間的履歷信息采集與共享方式,建立履歷信息追溯與追溯系統。應用物聯網技術追蹤記錄低溫食品動態,及應用跨企業整合平臺分享供應鏈履歷信息。

    3.2.4 異常

    應設計異常或緊急狀態的記錄與傳達方式,并建立應急預案。

    3.2.5 監督

    應建立定期與不定期的抽查機制,并進行記錄。

    4 建立履歷追溯體系

    4.1 履歷追溯信息

    應包括但不限于表1信息。

    京津冀冷鏈物流區域協同標準發布

    京津冀冷鏈物流區域協同標準發布

    4.2 履歷記錄

    4.2.1 記錄內容

    根據客戶需求或管理需求記錄各項儲存、運輸作業信息。

    4.2.2 記錄方式

    應采用人工方式或電子化方式進行記錄。人工方式應設計紙質記錄表,電子化方式應開發信息化系統。

    5 履歷保存

    5.1 應統一匯集履歷信息,建立數據庫。提供給供應鏈相關方,可作為管理單位核查的參考。

    5.2 食品相關記錄應保存至該批食品保質期后六個月,作業相關記錄應保存二年以上。

    5.3 保存信息應以權限管理方式開放查詢,并建立查詢記錄。

    標簽: 冷鏈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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